《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29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将于2019年4月28日正式实施。对于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可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街道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该条例明确街道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市相关文件是对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地方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条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条例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更新改造。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依据条例,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为疏整促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依据条例,北京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明确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条例还针对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可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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