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该目录首次确定了33种家畜家禽,包括本地品种、栽培品种、引进品种和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有17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和鹌鹑。特种畜禽有16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山鸡、鹧鸪、番鸭、野鸭、鸵鸟、鸸鹋、水貂(不可食用)、银狐(不可食用)、北极狐(不可食用)、浣熊(不可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肯定名录,列入《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目录》的制定坚持依法、科学、公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彻底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取缔滥用野生动物饮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根据两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结果,加快制定《目录》,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征求了公众意见。经过多轮修订和科学论证,该目录正式向公众公布。
列入《目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城乡居民重要农畜产品的主要供应来源。2019年,中国肉类、禽蛋和牛奶总产量将分别达到7649万吨、3309万吨和3201万吨。肉类和禽蛋的总产量将连续几年位居世界第一。改革开放40年来,畜牧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总产值近3万亿元。它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畜禽产品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畜牧法》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畜禽规模,规范畜禽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要求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以《目录》出版为契机,抓紧组织研究和实施,积极开展宣传和解释,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及品种创新,规范畜禽生产和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监督畜禽养殖和动物卫生,加快畜禽养殖和畜牧业优质发展,确保畜禽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附件:关于公布《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全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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