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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

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对促进社会和谐起着积极的作用。《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组织坚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有许多亮点,如离婚冷静期的确立和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署”原则的澄清,都体现了人文关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如下: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

首先,债务应该是“共同签署的”,以防止婚姻中的“负债”。

该法律规定,配偶双方表达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如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配偶一方随后批准,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其次,在离婚前立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行的。

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如果一方有法律义务供养患有重大疾病并需要治疗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

第三,夫妻债务的“共同债务和共同签名”的意义是什么?

傅鹏波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工作已有20年。对于这部婚姻家庭法典的编纂,他最关心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棘手问题。

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傅鹏波: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夫妻单方对外借款数额较大的问题。2015年,有一对夫妇的丈夫有在网上赌博的习惯。在婚姻期间,他首先赌博输掉了家人的钱。后来,他没告诉妻子就向妻子借钱去外面赌博,输了1000多万元。

赌博的事实被揭露后,这对夫妇同意离婚,并将剩下的大部分财产给了他们的妻子和孩子。然而,丈夫所欠的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因此债权人将离婚的丈夫和妻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和丈夫一起偿还债务。

傅鹏波:虽然他们离婚了,但他们在一起起诉。

记者:原因是这笔债务发生在他们结婚期间。

傅鹏波:是的。

“24”防止虚假离婚和真实债务逃逸的司法解释一直备受争议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连带债务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在2003年底,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时,这个简称“第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

傅鹏波:如果夫妻一方签字,我原则上只能被起诉。配偶可以通过离婚拿走财产。

记者: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傅鹏波:为了逃避债务,他通过假离婚把财产给了他的配偶。

对“第24条”的司法解释最初是为了防止虚假离婚逃避债务而制定的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它引发了另一个受到质疑的后果,即许多配偶“负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累累。在傅鹏波代表的案件中,一审法院根据第24条裁定,妻子共负数千万元债务。这不是一个特例。一时间,社会上的声音不断要求废除或修改。

傅鹏波: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想分享债务和签名。这是他们的核心观点。我不知道我有没有签名,别让我拿走。

记者:更具体地说,你认为这24条解释是否侵犯了没有借钱的人的权益?

傅鹏波:是的。也就是说,配偶没有权利知道,可以不用这个,不知道这个事情,甚至不用借的债,那么就不应该由配偶来承担。

在这场纠纷中,最高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了调整,改变了原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刀切”的推定,保护了婚姻双方决定和同意共同债务的权利,从而避免了无辜者“负债”,体现了“共同债务和共同签名”的理念。

司法解释是在民法典编纂的同时产生的。然而,七个月后,在《民法》的《婚姻和家庭法》初稿中,新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签名规则没有被包括在内。

在去年的NPC和CPPCC会议期间,多年来一直密切关注家庭事务和法律事务的NPC代表和律师李亚兰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法案,提议民法典草案纳入新司法解释的条款,并澄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李亚兰: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我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纳入法律并予以明确。

李亚兰提交法案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两次到她所在的单位进行立法研究。在今年的两届会议期间,李亚兰在审查《民法典》草案时发现,“共同债务和共同签名”条款已经体现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草案)第1064条第1款(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2款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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