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的华中第一高楼—武汉绿地中心因资金问题停工而上热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停工之后如何处理的?一起来看看吧!
华中第一高楼停工事件详情
11月11日,一则关于武汉绿地中心的工程联系函在网络上流传。就此,有记者致电绿地控股集团和施工方中建三局。中建三局方面工作人员表示:“文件我不知道怎么流传出去的,是不对外公布的。”而绿地控股集团方面工作人员表示,文件中涉及项目的具体问题,两个公司会协商。
涉及40余家分包单位
从网络流传的文件来看,这是一封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联系函。联系函上落款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绿地中心总承包项目部”,函件盖有“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主送给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房地产事业部武汉绿地中心项目部。
同时,联系函被抄送给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绿地中心监理项目部、总包商务合约部、计划部以及各分包单位。从函件中看来,此武汉绿地中心项目相关分包单位达40余家,涉及钢构、机电、燃气、电梯等方面,包括三菱电梯、通力电梯、江森自控、江河幕墙等单位。
一波三折的武汉绿地中心
在武汉甚至全国房地产市场,武汉绿地中心都颇有知名度。这是因为其最初定的高度(636米)有望成为中国第一高楼,后因遇到“限高”问题而做了调整,从中国目前已结构封顶的摩天楼排名来看,武汉绿地中心排在第十位,其最终高度确定为海拔高度500米,建筑高度为475米。
按照设计,武汉绿地中心主塔楼地下6层,地面120层,集超五星级酒店、商场、甲级写字楼和公寓等于一体,总投资额115.82亿元。项目原定为2017年底竣工,但受限高等因素影响,项目具体竣工交付时间待定。不仅如此,在2018年8月份,当时就传出武汉绿地中心限高以及停工消息。时间又过去一年多,此次再传因为欠款导致停工,绿地方面又有何应对举措?我们将继续跟踪。
说“法”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谈过,工程领域像这样因业主资金问题而导致停工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平时应该怎么去做,才能在关键时刻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呢?基建通律所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1、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对业主逾期付款/拖欠现象施工方应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这个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谈过,很多时候施工单位感觉“抹不开面子”,或者是幻想着业主能够良心发现,主动付款,从而导致自己不仅错失了宝贵的时间,也失去了搜集有利证据的阶段。
那么我们这里说的及时主张权力的意思就是,一旦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付款,那么施工单位就应该及时给业主发函,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同时保存函件来往的证据。
2、签合同时应该据理力争
其实纵观工程领域的纠纷案件,80%都是出自于合同。因为说来说去,基本都绕不过“工程款”这三个字。而签订合同是第一道关,我们都知道有的项目有预付款,有的没有。不管有没有,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单位就要据理力争。虽然相对甲方,施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你不争取,甲方肯定是不可能主动给的。
3、垫资要事先约定且合法化
垫资在工程领域再普遍不过了,但是之前说过,普遍不代表合理合法。虽然国家发文规定政府方投资类项目严禁垫资,但是目前来看,想要彻底扭转,还有一个过程。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垫资施工,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选择垫资的形式,因为大家清楚BT模式是被国家给禁止了的。所以如果大型项目想要合法的垫资,可采取BOT(特许经营)、EPC等交钥匙模式来签订合同协议,这些形式都是获得法律保护的;
二是对于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确垫资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利息、垫资返还)等细节(越详细越有利)。如果忽视了这些细节,那么垫资一般会被法律列为工程欠款,施工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4、业主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业主采取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方式来拖延付款时间。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呢?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的这些伎俩也早就做了规定了:
对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对于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对于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讼之日。
因此,对于业主的这些逃避/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要求支付工程款。
5、积极主张工程欠款的利息
上面提到了业主如果拖延支付、拖欠工程款,可能绝大部分人也知道要及时催收,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主张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这个在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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