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公众号“深圳发布”发布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规则、路权、权责认定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机构表示,《条例》为全国其他城市的自动驾驶准入政策提供参考标准,我国自动驾驶立法进程有望加速。
准入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
为避免自动驾驶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影响,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进行了规定,要求汽车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开启指示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同时,《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并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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