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我市正式落地。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新增的居住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且居住权一经登记,便可设立。如此,可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此举不仅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同时也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民法典》对居住权只有6则法条予以规定,给居住权的实现留下了较大“空白”。为回应群众关切,尽快让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落地实施,真正发挥积极效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迎难而上,开始了居住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探索。今年4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此外,《办法》还对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材料范本进行了明确。
目前居住权登记在我市处于起步阶段,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继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居住权登记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财联社5月12日电,去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新设立了一种权利——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据了解,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办理。法律专家表示,居住权不仅可以在亲属间设立,也可以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进行。例如,失独老人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获得一笔收入,实现以房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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