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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法外之地”?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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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法外之地”?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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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将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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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取证的工作难度,《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例如,针对不少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构成“情节严重”,即设立此类网站,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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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取证困难之外,互联网犯罪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主观明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司法实践的反馈,《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只要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存在明显异常。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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