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大妈爬上货架哄抢】于2020年08月30日,据鸭寮街了解到,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哄抢行为,前阵子广西村民哄抢榴莲,导致很多村民都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而近日永州又发生了一起超市哄抢事件,据了解,这家超市正在做开业活动,当时水果正在打折促销,所以遭到了很多大妈的哄抢,甚至还有大妈跳到货架上去挑拣水果,此消息传出后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接下来,大家可以和鸭寮街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超市促销大妈爬上货架哄抢
湖南永州一个超市开业正在做活动,水果打折促销,遭到大妈们哄抢,甚至有人跳到货架上挑拣水蜜桃。
大妈们实在太拼命,网友惊问:那位穿蓝色衣服大妈的头在哪?
8月26日,湖南永州,市民爆料称冷水滩河边的一个超市开业正在做活动,水果打折促销,遭到大妈们哄抢,甚至有人跳到货架上挑拣水蜜桃。
据目击者讲述,以前遇到超市打折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延伸阅读:广西村民哄抢榴莲并出现食物中毒
8月26日早上,广西东兴市万尾金滩海域,一艘装满榴莲的货船发生侧翻,海面漂浮着大量榴莲,当地村民纷纷下海打捞。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到场处置,但许多村民仍不听劝阻,偷偷将榴莲拿走。然而,从8月26日晚至27日,广西东兴市医疗卫生机构陆续接诊了一批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症状的群众,经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目前,患者均无生命危险,情况稳定。
经了解,这些群众均食用了8月26日早上从江平镇万尾海域捡来的榴莲。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发布通报称,卫健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对事发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提醒广大群众对来路不明食物要谨慎处理,做到不食用、不赠送、不销售。
哄抢有两层含义
一是起哄抢购,二是群体起哄抢夺他人财物。
第一种情况在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特别突出,全国各地不断发生起哄抢购的事件,比如海南超市民众抢购大米,全国民众抢购双黄连等等。这样的哄抢事件,常常起源于因谣言而产生的恐慌心理,担心物资奇缺,担心如果不抢购,将来就会缺乏这些可以保障生活或生命安全的物资。
哄抢造成物资的无端浪费和物价的提高,受伤的不仅是民众本身,同时造成供需市场的混乱,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一些事故之中,在这些事故中,个人或集体的财物散落在公共场合中。比如公路上一辆货车翻车,车上满载的橙子滚落一地,这时过路的行人常常就会群起而哄抢地上的橙子。带头哄抢的那些人常常是个人道德缺乏,或者爱占小便宜的人,而一旦他们最先采取抢夺行动,就很容易触发其他人的从众心理,造成群体哄抢事件。
常言道,“责不罚众”。在群体哄抢中,由于责任分散原则,这些哄抢的群体违法的成本降低了,因此便容易产生这种行为。总之,哄抢的行为于人于己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特别在国难之时,人人都需保持清醒的认识,不信谣,不从众,不跟风,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他人和国家的利益。
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有。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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