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命案告破,嫌犯自杀】于2020年08月25日,据鸭寮街了解到,据虞城公安消息:
8月24日,“2020.08.12”虞城县刘店乡大王庄村村民王某荣被杀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宋明利在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强大压力下,走投无路,畏罪投井自杀。24日17时,其尸体被打捞出井。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报道
河南虞城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警方提醒防范:此人报复心极强
8月16日,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随时有行凶可能。此前,警方曾发悬赏公告,对提供线索抓获或直接抓获宋明利的,奖励10万元。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宋明利曾因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查,刘店乡大王庄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宋明利,46岁,体态中等偏瘦,身高1.70米左右,走路外八字,酒糟鼻,稍脱发。逃跑时骑一辆黑色两轮踏板式电动车,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裤子,棕色皮鞋。8月16日中午,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前述虞城警方紧急通知称,宋明利之前多次受到打击,报复心极强,请所有单位门卫室、值班室、警务室、工作站及设卡执勤人员等务必加强安全防范,要有防护装备,人员不得开着门休息,要坚持好坐岗值班。
紧急通知强调,特别是看守所,拘留所,交警,刑警,所有派出所,凡是与宋明利有过接触的单位,重点包括刘店,城郊,看守所,刑警,交警门卫要立即进入警戒戒备状态,防备宋明利报复。“再次强调此人报复心态极强!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到位并告知本单位所有人员!”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17年8月15日的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425刑初305号显示,2016年2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赵晨帅的超市内实施盗窃。最终,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65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该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425执1672号显示,该院依据前述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宋明利的财产进行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该宋某某即警方悬赏通告中的宋明利。
前述刑事判决书显示,宋某某(即宋明利),农民,初中文化。因犯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9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4日,宋明利再次因盗窃超市,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河南虞城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6次入狱报复心极强
8月16日,河南商丘。虞城县公安局发出紧急通知,称重大刑案嫌犯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此人之前多次受到打击,报复心极强,随时有行凶可能。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通知还称,所有单位门卫室、值班室、警务室、工作站及设卡执勤人员等务必加强安全防范,要有防护装备,人员不得开着门休息,要坚持好坐岗值班。
此前8月13日,虞城公安曾发布一则悬赏通告,称市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查,虞城县刘店乡大王庄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 逃跑时骑一辆黑色两轮踏板式电动车,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裤子,棕色皮鞋。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嫌犯宋明利曾因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判决书显示,宋明利为农民,初中文化。最近的一段刑期为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因盗窃超市,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其余5次判刑分别为:因犯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9月7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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