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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查处19名公安民警 涉嫌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吸毒等

新京报快讯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官方微信消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哈尔滨市公安局坚持刀刃向内,严字当头,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查处了19名违纪违法公安民警。

1、崔义,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正处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非法收受干警贿赂,涉嫌受贿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2、修永财,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正处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投资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3、李浴非,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正处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徇私枉法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4、刘永军,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行贿罪,数额较大,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5、张培福,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副处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行贿罪,数额较大,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6、范立东,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所长,副处级。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滥用职权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7、于志强,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调研员。于志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洗浴场所组织卖淫,采取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8、邵壮,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侦二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正科级。涉嫌敲诈勒索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9、魏鑫,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副所长,二级警长。涉嫌开设赌场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0、杨文忠,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工农派出所民警,一级警长。涉嫌滥用职权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1、刘冬,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民警,二级警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2、刘彦铁,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二级警长。刘彦铁滥用职权,为黑社会犯罪团伙主要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3、何亚财,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三级警长。涉嫌寻衅滋事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4、宋勇,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顾乡大队民警,一级警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超越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非现场处罚不计分业务,犯滥用职权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5、王甲,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利民派出所所长,正科级。王甲在办理涉黑团伙妨害公务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犯玩忽职守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6、陈庆伟,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正科级。陈庆伟在处理涉黑团伙赌博案中,犯滥用职权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7、张鹏,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腰堡派出所所长,正科级。工作中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玩忽职守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18、何连海,男,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利民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不依法履行职责,犯玩忽职守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19、鲍培明,男,原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看守所民警,二级警长。醉酒驾车,造成对方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犯危险驾驶罪,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将持续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做到动真碰硬,有案必查,决不姑息,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公安铁军。

总的来说,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除了在分则中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在总则中对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对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了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攻哗掇狙墀缴峨斜法铆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说没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必须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2.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由于各种危害行为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延伸出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但不规定刑罚,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不会产生社会效果。如前所述,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调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刑法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同时,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刑罚。所以,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以上是刑法对什么是犯罪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各种情况的复杂性,法律不能规定得太绝对,因此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规定其不是犯罪。这一规定使刑法关于犯罪概念更加全面、合理。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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