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3日晚,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船厂路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案发后,经过普陀警方全力追捕,在浦西某地发现犯罪嫌疑人尸体。
目前,普陀警方正在全力调查此案详情,有关案件进展情况警方将在第一时间发布。
同时,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体谅受害人亲属情绪,不要再传播现场视频图片。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2020年8月23日
8月23日19时27分,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船厂路69号有1名湖南籍男子持刀伤人,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其中1名男子(曾某某,男,50岁,温州瑞安籍)和1名男童(王某某,男,5岁,普陀籍)经普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名女子(王某某,女,39岁,台湾籍)受轻伤、生命体征稳定,正在舟山医院救治。
目前,嫌疑人已跳楼自杀。
事件发生后有相关照片视频流出,八点左右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传播。部分内容令人不适。
受伤女子系小店老板娘,大腿被刺伤。
加害人大概率为无差别伤害。据传是被船老大辞退后饮酒,酒后情绪不稳定导致的作案。考虑到案发地点在船厂路,加害人的轮船船员身份存在可能。
据传男童父母离异,由爷爷奶奶照顾,事件发生后男童的爷爷回来发现男童后昏迷。考虑到案发时男童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信息存有可能。
据传加害人在船厂路行凶后逃往浦西(两地相差约4公里,是舟山的一个地名浦西,不是上海浦西),于浦西自杀。
凶手荣军,年龄33岁,湖南籍,之前于广东打工,系外地打工人员。
其他信息请等待本地警方进行后续调查。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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