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父亲摔沙发两次至死】于2020年08月21日,据鸭寮街了解到,昨日有一段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视频中一名男子将幼童举起向沙发重重地摔去,之后幼童便滚至地上,虽然视频只有短短的几秒,但却令人十分胆战心惊,而且有很多网友质疑这个拍视频的人到底是谁,为什么不上前去阻止。据了解,摔幼童的男子是其父亲,他与女友因幼童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所以才作出如此行为,不幸的是,该幼童在医院抢救无效后已经死亡了。接下来,大家可以和鸭寮街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陕西遭父亲抱摔幼童死亡
8月20日,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这段仅仅7秒的视频迅速引起热议。
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两次用力把两三岁的幼童举起后重重摔向沙发,孩子从沙发滚至地上,大声啼哭。视频环境显示,事发地点疑为居民家里,旁边有人拍下男子摔人过程。
20日下午6时许,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19日晚上10时许,接报警称金陵湾小区发生一起伤害案,受害男童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调査,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
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视频中被摔儿童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救治。下午2时许,华商报记者前往核实。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称,早上确有一名儿童被送到医院,目前尚正在救治中。该工作人员称,医院接到通知,不能接受采访。
据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接诊后,孩子先进行了心肺复苏,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广泛脑水肿、继发性脑干损伤等,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20日晚,据澎湃新闻报道,陕西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联合宝鸡市妇女联合会,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根据情况将给当事人(孩子)提供帮助或法律援助。”该工作人员说,孩子在医院救治,具体病情暂不清楚。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了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宝平路派出所,民警称,媒体采访必须通过金台分局才可以。
不幸的是,据多方证实,昨晚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说法:男子或涉嫌多个罪名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摔娃男子系幼童的监护人、看护人,其行为构成虐待,属于故意侵犯幼童生命、健康的伤害行为,且造成幼童身体多处受损、衰竭的生命危险,同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幼童伤情程度,对该男子予以量刑。
赵良善认为,遇到这种事情,第一时间应该报警,同时应及时制止,尽最大努力保证孩子安全。考虑到体格差异,拍摄者的意图或许是取证,但也不排除有其他原因。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根据该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同样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主要还是看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若行为人在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时候,主观目的即为杀害对方,并最终达到该行为后果,即可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若行为人主观目的仅为伤害他人,但却因各种因素造成对象的死亡后果,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关于这两种罪名的区分,需要根据各案件当事人具体实施犯罪的情形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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