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重摔在地身亡】于2020年08月18日,据鸭寮街了解到,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养狗,养狗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养狗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要对他人造成不好的影响,文明养狗是我们一直所提倡的,但是最近在广东佛山却发生了一件让人心痛的事情,8月17日,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的绳子所绊倒,直接面朝下摔倒在地上,随后送医后身亡,接下来就跟随鸭寮街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的具体情况吧。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牵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转身逃离现场,有路人喊话劝阻,女子反而加速跑开。
杏坛镇官方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和狗主人双方正沟通。
民法典:遛狗未依规栓狗绳,他人逗狗被咬狗主也有责
民法典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哪怕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市民在饲养宠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当地规定栓狗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必定有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湖南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盎然:
近年来城市宠物饲养增多、且宠物伤人扰民现象频频出现,对此,多个城市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饲养宠物的行为予以规范。如长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必须犬绳牵领,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等规定。此外还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此前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侵权除了做出基本规定,同时强调,损害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草案还针对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特别规定。目的就是对于宠物伤人的行为,强化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即只要饲养人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免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通常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想减轻责任的,还得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遛狗牵绳有多重要?
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狗相斗造成主人受伤,未拴绳方被判负全责。
近日,记者走访中发现,遛狗不牵绳等现象仍常见,特别是一些体型较小的犬只,狗主在遛狗时让狗只四处奔跑,而且认为“本来就是出来让狗放松的,自己都能看好自己的狗,不存在安全问题”。甚至在一些社区广场上,不牵狗绳,让狗只之间相互嬉闹,而过往的路人则胆战心惊,特别是带着小孩的家长。
公安机关提醒,广州市人口众多,城市居民生活空间有限,饲养犬只虽是个人行为和爱好,但不应侵害社会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城市养犬问题应引起全社会重视和参与。遇到养犬不文明行为,比如惊吓到小孩,狗咬人等,市民应该主动站出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指正和监督,对违法养犬行为应向属地派出所进行举报并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多起事件背后暴露不牵狗绳的问题
其实,无论是发生在重庆的“再遇大狗扑娃,直接打死”“怕狗该去住别墅”事件,还是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的“我家狗只咬素质低的”事件,都暴露了养狗者没有遵照当地的关于养犬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在遛狗时束上狗链、牵好狗绳。
目前,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但各地的法规,虽不尽相同,却都有“遛狗须束狗链”等规定。
如《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可见,遛狗时束狗链、牵狗绳,不仅仅是文明的象征,也是守法的表现。而且,不守法,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虽然在养犬方面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就是专门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明确了饲养人的责任。
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甚至,养犬后如果遗弃犬只,如果这样的犬只“肇事”,那么原主人照样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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