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辨别孩子是不是感染了新型肺炎?
还在如果发热咳嗽,不必过于慌张。
如果孩子发病前两周没有高危病毒接触史,看护人也没有和疑似病例,或者来自武汉的人接触,家中也没有多人出现同一症状,
一般不会是新冠病毒肺炎。
2. 孩子什么情况去医院,去医院怎么防护?
孩子有发热、咳嗽的情况,但确定没有接触过感染病人,
可以先在家测量体温,居家护理,
如果体温持续不降,咳嗽加重,或者出现困难情况,建议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
3. 孩子的疫苗要不要推迟?
不同疫苗有不同的接种周期,普通疫苗晚一点接种也不用担心。
但是一些有年龄限制的疫苗,如有狂犬病或破伤风暴露风险的,建议还是及时接种。
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数仍在上升,目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已报告1例出生后36小时咽拭子病毒核酸阳性的新生儿感染病例,其母亲系新冠病毒感染确诊病例,是否存在母婴传播尚不能确认。孕产妇作为新冠肺炎的易感人群引发社会关注。
“孕产妇如何安全就诊”“孕产妇是否可服用抗病毒药物”“孕产妇疑似感染,新生儿如何防范”……2月9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专家组发布新冠肺炎期孕产妇及新生儿管理指导意见(第二版),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进一步的解答。
孕妇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等指征可解除隔离
孕妇中的发热及疑似病例首先进行预诊分诊,测量体温并由专门人员指引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的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要立即隔离,并在确保转运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转运至卫健委指定的能够收治孕产妇的定点医院。湖北省境内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均要立即进行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各有诊断标准
为了实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第五版,湖北省与其他省份的诊断标准不同。湖北以外省份仍分为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湖北省境内除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外,增加了临床诊断病例。只要疑似病例出现肺炎影像学特征,即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其临床分型及处理原则与确诊病例一致。
一、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为:
结合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发病前14天内与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聚集性发病。
结合临床表现: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少,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孕妇感染早期可能不出现典型的血细胞计数变化。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1条或无流行病学史,且同时符合临床表现中2条。
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标准为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三、确诊病例的诊断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呼吸道病毒感染常规8项检测阳性 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
根据现有临床案例,新冠肺炎患者可合并甲流病毒、乙流病毒、肺炎支原体等病原体感染。因此,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有相关密切接触史者,即使呼吸道病毒感染常规8项检测阳性,也建议及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同时临床发现新冠肺炎患者一次核酸检测阳性率不能达到100%。
孕妇可以做胸部CT检查 并采取腹部保护措施
放射学检查是否导致胎儿发育异常,决定于当时的孕周以及放射学检查技术的胎儿辐射剂量。理论上,胸部CT的胎儿辐射剂量没有达到致畸阈值,比较安全。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孕妇在知情同意后做胸部CT检查,并采取腹部保护措施。
孕妇应慎用抗病毒药物 妊娠期禁用利巴韦林
孕早期使用α-干扰素有影响胎儿生长发育的风险。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已列入HIV孕期首选用药方案。基于动物实验研究和有限的人类报告,该药似乎不增加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医务人员应向孕妇及家属充分告知使用该药的孕妇获益及胎儿的潜在风险,权衡利弊,当潜在益处大于胎儿的潜在风险时,选择用药。利巴韦林动物实验观察到明显的胚胎致死性和致畸性,妊娠期禁用。
孕产妇疑似病例及轻型、普通型病例可服用中药治疗
孕产妇中的疑似病例以及轻型、普通型病例可以服用中药治疗,疗程一周。
乏力伴发热者,金叶败毒颗粒,一次1袋,一天3次;或连花清瘟胶囊,一次4粒,一天3次;乏力伴胃肠不适者,可选用藿香正气(浓缩蜜丸或口服液),一次8粒 或1支,一天3次。腹泻患者可选用黄连素一次0.3g,一天2~3次。也可根据中医妇科医师辨证处方治疗。
目前尚没有上述中成药的妊娠安全数据,孕妇可以权衡利弊选择使用。产妇因不建议哺乳,服用中药应该是安全的。
可适当减少非时限性的产检 三种病例的孕产妇应到定点医院产检
疫情流行期间,建议孕妇根据孕期保健指南规定进行产检,孕晚期密切注意胎动变化,可以适当减少非时限性的产检,但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并发症者要适当增加产检次数,建议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前往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孕妇中的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应在卫健委指定的能够收治孕产妇的定点医院进行产科检查,根据孕周采用电子胎心监护、超声检查评估胎儿情况。其它孕妇建议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没有开设发热病房的医疗机构完成产科检查。
终止妊娠应综合分析疾病严重程度、孕周及胎儿宫内情况
一、终止妊娠的指征:
产科指征:根据产科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掌握终止妊娠指征。
重型及危重型病例:继续妊娠,可能危及母儿安全,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可终止妊娠。
重型病例指呼吸窘迫(RR≥30次/分);或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或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危重型病例指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或者出现休克;或者合并其它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二、终止妊娠时机及方式
病情轻,宫颈条件好,已临产,无阴道分娩禁忌证,可选择阴道分娩;手术终止妊娠指征为重型及危重型病例。
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终止妊娠场所
发热病房中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专用隔离产室或专用手术间。
四、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终止妊娠人员配备
组建由产科、新生儿科、感染科、呼吸科、麻醉科、手术室等医务人员组成的多学科联合诊疗小组,并准备专用手术及麻醉物品。分娩时应注意新生儿防护,尽早断脐、尽早清洁新生儿。
产后发热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者,应及时进行相关检测
由于分娩疲劳、失血等导致的免疫力下降以及女性生殖器解剖位置、产褥期多汗、产后泌乳等生理特点,产妇可能出现产后发热。
一旦出现产后发热,应注意鉴别诊断,排除乳胀、乳腺炎、泌尿道感染、普通感冒、生殖道感染等。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者,应及时进行血常规、呼吸道病毒筛查、胸部CT检查;发现肺炎影像学特征者,要及时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出院产妇发热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注意请妇产科医师会诊排除产科发热。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孕产妇不建议母乳喂养
疑似病例以及未痊愈的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不建议母乳喂养。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可随大鼠乳汁分泌,人类乳汁是否含有该药尚不确定。因此,服用该药期间不建议母乳喂养。暂停母乳喂养期间,建议产妇定时排空乳房。母乳喂养应注意手和乳房的清洁卫生。
孕妇疑似或确诊感染须隔离 新生儿应立即隔离并检测核酸
对确诊或疑似感染的母亲,专家建议,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按病毒感染流程隔离观察,并予以核酸检测,暂不予母乳喂养。
如孕妇疑似感染或确诊新冠肺炎,应该到卫健委指定的能够收治孕产妇的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此外,针对湖北省,除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外,增加临床诊断病例,即疑似患者一旦出现肺炎影像学特征,不再等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马上开始治疗,对于疑似感染孕妇和临床诊断病例,须单间隔离。孕妇中的疑似或确诊病例以及临床诊断病例(限湖北省内)的诊疗方案,必须兼顾母儿双方情况。
三类新生儿需要进行隔离和排查病毒感染
新生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能途径有:母胎垂直传播、密切接触传播及飞沫传播(家庭成员间、家庭来访者)、医院内获得性感染,故对符合以下任一条者需要进行排查:孕产妇确诊或疑似感染者;孕产妇密切接触家人确诊或高度疑似感染者;新生儿出生后家庭照护人员有确诊和高度疑似感染者。
新生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感染的疑似或确诊标准,应同时满足“符合诊疗方案第5版的确诊及疑似病例标准”“不论新生儿是否有症状和体征,核酸检测阳性”这两条。
确诊病例产妇分娩的新生儿,需转入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诊治病区,隔离或诊治观察至少14天,如分娩机构不具备新生儿隔离病房条件的需将新生儿转运至具备儿童感染的定点医疗机构。
疑似病例产妇分娩的新生儿,根据新生儿健康情况转入隔离病区留观或诊治,直至达到出院标准或母亲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间隔1天)后,才可在家长充分知情下,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
新生儿若无接触史、无特殊不适 不需要常规排查
新生儿若无接触史,无特殊不适,不需要常规排查,按正常新生儿护理。
居家护理期间应做好防控措施:单间、房间设置合适的温度湿度、尽量减少照护人员、房间定时开窗通风、照护人员勤洗手洗脸、对新生儿的用物做好消毒,推荐使用75%的乙醇(医用酒精)和含氯的消毒水擦拭地面、家具等,耐热的奶瓶、奶嘴应进行高温消毒;如在出生后出现父母或照护人员疑似2019-nCoV感染者应及时居家隔离观察,直至疑似感染照护人员连续2次2019-nCoV核酸检测阴性(间隔1 d)后,方可解除隔离。
部分确诊或疑似新冠病毒肺炎母亲所生新生儿,未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可于疫情结束后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补做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如出生时未补充维生素K1,也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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