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底捞赢了海底捞但还是改名字,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于2020年08月18日,据鸭寮街了解到,因为撞名“海底捞”,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一家名为“河底捞”的湘菜馆引发了热议。
8月13日中午,记者来到“河底捞”。尽管赢了官司,餐馆老板还是将餐馆名字由“河底捞”改成了“河底鲜”。
“他们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惹麻烦了。”餐馆老板娘康女士透露,餐馆一直做着地地道道的湘菜,与海底捞完全不一样。“从来没有客人是为了吃海底捞,误来到我们店。”
赢了官司还是选择改名
这家曾取名“河底捞”的湘菜馆,开在长沙市人民路上,吃饭需要上第二层楼。
记者现场看到,目前餐馆外墙悬挂的招牌上,尽管宣传标语仍然沿用着“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店名已经进行了更换,由“河底捞”换成了“河底鲜”,宣传画是一个穿着蓑衣的捕鱼人。
走进“河底捞”,入口处的几个透明鱼缸里,是鲜活的鱼。不同种类的湘菜写在木签上,任食客自由选择。
恰逢中午饭点,大厅里坐着不少吃饭的食客,不少桌上都放着店里的特色鱼火锅。康女士介绍,店里的鲜鱼很出名,口碑也不错,回头客很多,也有不少食客慕名而来。
“河底捞”与“海底捞”的官司,在2019年9月份有了定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领到判决书没多久,尽管赢了这场官司,“河底捞”的老板还是决定改个名字。“他们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给自己惹麻烦了。”
取名是为了凸显食材来源
当初为什么取名为“河底捞”?老板娘康女士给出了这样的解释,“餐馆2018年开业。我的丈夫做了20多年的厨师,尤其擅长做鱼,所以我们当时就想开一家河鲜店。‘河底捞’的意思的是从河里捞出来的鲜味,我们有专业的供应商,想突出我们的原材料。”
康女士还记得,刚刚收到法院传票时,看到“海底捞”高达20万的索赔,感到意外和害怕。在她看来,自家的餐馆和“海底捞”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从原材料、菜式、服务等方面,都不一样。尽管两边都有火锅,也完全不一样。“我们的火锅,就是鱼骨熬出汤,新鲜的鱼片在锅里烫着吃。湖南有很多菜是带‘火’的菜,这样的菜炖出来更入味。”
康女士夫妻请了律师打官司,一边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边继续做着自己的生意。官司胜诉后,他们心里才轻松了很多。
好在官司对店里的生意没有产生影响。“没有人是因为我们叫‘河底捞’就来我们店里吃火锅,让我们增加客源。来我们店里吃饭的大部分都是喜欢吃河鲜的人。”
“我们不想炒作,因此一直也没有什么人知道这件事。”康女士称,直到8月12日,陆续收到亲朋好友的通知,才知道官司在网上火了。
事件回顾:长沙一餐馆因“撞名”被索赔20万
2019年8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讼将位于长沙雨花区的“河底捞”餐馆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河底捞”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资料显示,海底捞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公司依法取得“海底捞”第98376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海底捞公司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海底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整栋河底捞餐馆招牌都被一些“农夫河里捕捞漫画图像”所包围,而且正门前的菜单海报为“土匪牛肉”“香辣馋嘴蛙”“等湘菜系列家常菜,门口走廊处的广告为“吃湘味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的字样。店内的餐具、宣传标语、代金券、宣传单、名片均标注“河底捞好味道”字样。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无论从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还是发音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其次,两家经营菜系不同。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通过店铺的宣传内容来看,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从两家的商标设计、店面装修和经营菜系来看,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故认定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一审驳回了四川海底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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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8月12日消息,“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捞”在我国简阳、北京、上海、沈阳、天津、武汉、石家庄、西安、郑州、南京、广州、杭州、深圳、成都、重庆地区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105号二楼西头,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河底捞”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底捞”字号。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于是,“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告河底捞餐馆辩称:
第一,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义以及文字的颜色以及构图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近似商标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是文字商标,一方面是图形商标,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是结合音、形、意。从起诉状来看,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文字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文字商标是否相似要从音、形、意来进行对比。在本案里面,我们认为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原告认为这个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对于所谓的江底捞,井底捞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从双方提供的这个服务和推出餐饮产品来看,两者唯一的共同之处就是餐饮,海底捞火锅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知道海底捞火锅的都知道海底捞是做川菜、火锅。河底捞餐馆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我们也有火锅,但是火锅并非我们的主要业务,我们主要经营湘菜,两者对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首先,“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主审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但是无可否认,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不在意溯源打假。有的甚至滥用权利,意图垄断一定行业与领域,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创新宗旨相悖。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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