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医疗服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如暴力杀害医生、伤害医生、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建立健全不诚信联合惩戒机制,天津市计划将医疗事故列入不诚信人员名单!到底发生了什么?附件是详细的实施计划!
天津计划将医疗问题列入不诚实人员名单。具体原因是什么?
日前,天津制定了征求意见稿,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15项联合惩戒措施。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破坏公私财产、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和恐吓医务人员等。在医疗机构中,所有涉及医务人员的活动都将构成违法犯罪。
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诚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联合处罚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加快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暴力杀医、伤人、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个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配合的备忘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纪律成员
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负有共同责任的成员包括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卫生委、市组织部、市宣传部、市编办、市文明办、市网络信息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SASAC、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市交通局、天津银行和保险监管局、天津证券监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市妇联、中国民航空天津安监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二、联合纪律处分的对象
共同纪律对象是指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因实施或者参与违法犯罪医疗活动,被公安机关判处行政拘留以上,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中,医疗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损害医疗机构公私财产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4)侮辱或恐吓医务人员;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以他人委托的名义教唆他人或者实施医疗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联合纪律措施和分工
(1)限制财政补贴。
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2)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产品不诚信责任人的费率调整措施。
实施单位:天津银行保险监管局。
(3)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诚信行为视为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员会。
(四)限制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SASAC市委、市市场监管委员会。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市编办。
(六)限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招聘(聘用)。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民社会服务局等单位。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违纪对象参加第一次考核的资格,不得授予违纪对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
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委、市妇联等相关单位。
(八)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支付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被列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不诚实人员名单的, 他们被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列车、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头等舱或以上座位等高级消费,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中国民航空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及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体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市卫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十)将严重危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诚实行为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通过“诚信中国(天津)”网站等重大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开。
实施单位:市宣传部、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市发改委。
(十一)将违法、不实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部分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天津银监局。
(十二)将违法、不实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天津银监局。
(十三)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参考。重点关注已成为证券、基金和期货从业者且记录不实的相关主体。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
(十四)限制投资等领域享受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
(十五)在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相关证照审查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市交通局和市网络信息办公室。
四.联合纪律机制
(一)推进惩戒名单
市公安局每月定期汇总全市实施或参与医疗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拘留责任人名单和处罚起止时间,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场参与者联合监管系统。
市高级人民法院每月定期汇总被追究实施或参与医疗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人员名单信息和纪律处分的起止时间,提供给市卫生委员会。市卫生委员会将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场参与者联合监管系统。
(二)联合纪律处理机制
各联合纪律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纪律措施的具体处理程序,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纪律名单信息后,按照《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诚信行为责任人联合纪律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纪律处分。联合纪律执行后,各联合纪律执行单位应及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中填写执行信息。市卫生委员会通过天津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对联合奖惩案件进行了查询和统计。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及时将联合纪律案件推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3)联合纪律回避机制
共同处罚的执行期限自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为5年。在此期间,如果出现另一种严重危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诚实行为,应累计计算处罚期限,并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场参与者联合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处罚清单信息。处罚期满后,应当撤销联合处罚,所有联合处罚实施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处罚措施。
(四)联合处罚的动态管理机制
因复议、诉讼等原因,导致撤销治安处罚结果的,市公安局应及时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中撤销该信息,相关实施单位应及时停止其惩戒措施。
因复议、诉讼等原因撤销刑事处罚结果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委员会提供信息,由市卫生委员会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撤销,相关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停止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或调整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天津市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V.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责任的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工作,共同维护我市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平台建设、信息推送、结果反馈、动态管理等工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力量。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活动,揭露典型案例,形成强烈震撼,引导群众诚信文明就医,营造尊重医学、注重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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