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林草地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青蛙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收购和利用相关青蛙野生资源的四种行为。详情如下:
为有效解决部分青蛙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加强青蛙资源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名单调整
根据专家研究和论证意见,相关青蛙(以下简称“相关青蛙”)如黑斑蛙、棘胸蛙、棘胸蛙、中国林蛙(中国林蛙)和东北林蛙(以下简称“相关青蛙”)具有交叉管理、养殖历史长、人工养殖规模大的特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进行管理。对于其他青蛙,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根据以科学为主、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方案,并适时调整相关目录。地方渔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当地渔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将相关的青蛙管理调整工作移交给适当的地方。做好相关证件的收回、注销和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积极向从业人员通报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如果情况复杂,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移交,可以协商设立一定的过渡期等措施,以确保平稳有序的调整,避免出现管理真理空的情况。
三、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活动
各地区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青蛙野生资源的保护,并限制其活动范围,增加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和种群控制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的青蛙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进行捕捞。当地渔政、林业、草原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把保护青蛙与保护当地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起来,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和利用活动。积极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购买和使用相关青蛙野生资源的行为。
四、规范养殖管理,科学增殖和放流
当地渔业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青蛙养殖的管理,加强对种苗生产的审批和监督。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养殖水域和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许可证。当地渔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地安排青蛙的野外繁殖和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的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五、加强科学监测,加强保护宣传
当地渔业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加强背景调查,准确掌握野生青蛙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面提高野生青蛙的保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青蛙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栖息地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防止破坏野生栖息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信息发布和奖励举报机制,主动公开青蛙野生资源和栖息地条件,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青蛙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青蛙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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