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持续上升,中国司法机关每年都会收到各种举报要求。最新消息是,九类被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必须立即报案。哪九个类别是特定的?请查看最新通知。
九类未成年人如果被非法侵犯,应立即向警方报告。
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九个部门共同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九类未成年人的非法侵害案件。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以下是意见的正式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卫生委员会、团委、妇联:
为有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督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督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法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0年5月7日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地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强制举报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种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与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密切联系。发现未成年人在工作中遭受或者涉嫌遭受非法侵害,面临非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与未成年人行业有密切联系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护理、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或者虽无特殊责任但具备与未成年人密切联系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等教育机构;托儿所和其他护理服务;医院、妇幼保健医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酒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非法侵害并面临非法侵害风险的情形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阴部受到或者被怀疑受到异常伤害的;
(二)未满14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性虐待、怀孕或者流产的;
(三)因遭受或涉嫌遭受14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的性虐待而导致怀孕和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有多重伤害、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并有或涉嫌遭受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麻醉等行为;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麻醉、殴打等异常原因导致残疾和死亡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临非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按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举报的,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案。
第六条具备提前核实条件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人员,在报案或者举报时,可以对涉嫌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救治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身体或者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并按照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涉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询问案件的初步情况,并作出书面记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进行案件审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公安机关调查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加强协商、沟通和合作。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举报人员或者单位获取涉嫌犯罪所需的处理记录、监测数据、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提供。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将案件进展情况反馈举报单位,并告知举报单位后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认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和帮助的,应当委托或者配合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帮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真实风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非法窃取、泄露举报、接受举报和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案件等信息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对于因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产生的纠纷,记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干扰、阻挠举报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阻碍工作人员举报的,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不按规定执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事会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不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查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未能落实和监督本意见,可以通过发布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九条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因及时报告而受到适当保护和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单独或者联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本意见,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的联系人,畅通沟通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政策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和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争取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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