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政部养老院方面的政策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不得再实施许可或变相审批
《通知》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设民办养老院应依法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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