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新农药登记,还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提交新农药登记申请资料以后怎么办?
省级农业部门受理会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业农村部收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在9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按照农药登记评审规则提出评审意见。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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