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严厉惩处;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坚决杜绝拖延立案、人为控制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并且,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办理等便民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护权益成本和门槛,坚决杜绝拖延立案、人为控制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对群体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
挂牌督办
通知强调,要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对适合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将法律宣传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对群体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统筹处理,防范引发重大风险。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
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原则上不冻结
通知指出,要切实提升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成效。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用足用好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
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对于执行到位的款物,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要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障、脱贫攻坚需要特别关注人群的范围。
通知还要求,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机关、住建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预防、解决欠薪问题的意见建议,加强源头治理,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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