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医生、警察共赴一线共同抗击疫情,但有的人却哄抬物价,买劣质口罩发国难财,扰乱市场,为抑制此行为,国家出台政策严惩价格哄抬行为,那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哪些行为可认为哄抬物价?
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2、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3、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4、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5、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6、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8、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哪些行为可认为哄抬物价?
1、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3、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2)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3)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3)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4)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5、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1)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2)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3)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4)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5)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三、遇到哄抬行为该怎么举报?
1、拨打12315举报电话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欢迎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价格问题举报。
2、微信举报
打开微信进入后,点击我的,选择支付。选择城市服务的图标进入。点击疫情督察的选项。选择下方的12315服务进入。点击我要举报的选项。会显示举报须知,点击同意的选项。选择进入地图搜索的选项。点击我要举报,填写举报信息即可。
3、拨打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
所属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详细联系电话以各县市区指挥部公布的为准)。
4、市长信箱举报
市长信箱:登陆xx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点击“政民互动”→点击“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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