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旭先生和妻子在当地一家酒店举办婚礼,可是在婚宴当天,酒店的工作人员未征得旭先生等人的同意,便开始收拾起了餐桌,这让旭先生很不满,让人感觉这是在赶人,于是和酒店发生了争执,为此酒店给出了388元赔偿,旭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于是旭先生便拒绝支付尾款,结婚当天晚上,双方闹到了派出所,最终酒店免除了3388元费用,旭先生支付了12000元的尾款,本以为这件事情就结束了,此后旭先生又将此事投诉给了当地监管部门。
难道不都是宾客走完了,家属打包之后,服务员才能进场收拾餐桌吗,还有在没有结束之前,就自顾自的进入大厅收拾餐桌吗?
其实,当客人订的中午的宴席,实际上时间在酒店上班之后,便可以将酒水送到储藏室进行储藏的,而且在结束的时间上,如果当天的大厅晚上没有被订出去,晚一些到四五点都是没有问题的。
一般情况下,顾客并不会和酒店签署服务合同,但是在订房间时,往往会先支付部分定金和首付款等,以此订下房间,待特定的日子使用。
当旭先生在婚宴尚未结束时,酒店的工作人员就进来收拾餐桌,显然是有些操之过急,即便双方并没有对结束的时间有约定,那么至少在收拾之前,酒店一方应当询问是否可以收拾,婚礼是否结束等。
如果没有询问便立即收拾的,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旭先生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实际上, 这是两码事情,支付尾款是旭先生的合同义务,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是旭先生的权利,赔偿可以从尾款扣除,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最终酒店免除了部分费用后,相当于从尾款进行了扣除。
既然在派出所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了,此时旭先生再将此事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那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是酒店一方是否有违规行为,以此做出对酒店的行政处罚,双方之间的协商结果,其实对行政处罚影响并不大。
大多数人,一生只有一次婚礼,当然希望这个婚礼能够圆满一些,如果因为酒店服务的不好,给自己带来了苦恼,当然会追究酒店的责任,这可以理解。
欺人太甚!四川宜宾,一对新婚夫妇在某酒店宴请亲朋,想不到宴席尚未结束,酒店方便开始收餐。新婚夫妇觉得酒店方有变相撵走客人的嫌疑,气急之下与酒店方交涉,却在新婚宴当晚被请到了派出所进行调解。#宜宾头条# #头号周刋#
原来,这对夫妇早在2021年即在该酒店定了2022年6月6日的婚宴10桌,每桌单价2399元,还定了晚宴2桌,并支付了定金10000元。
婚宴当天,中午1点才发筷子,1点50分,夫妻俩去送几个先行离去的客人,回来时看见酒店方已经在开始收桌。夫妻俩立即制止,并向酒店方交涉,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酒店方只愿意给388元的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酒店方以新婚夫妇拒付尾款为由报警。
民警当面调解无果,双方被带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签了调解书,新婚夫妇支付了尾款1.2万元,酒店方则免除了3388元费用。
新婚宴当晚被带到派出所,这对夫妇感到异常憋屈,因此对酒店方再次提出赔偿1.5万元的要求,酒店方以新婚夫妇要求太高为由加以拒绝,新婚夫妇将事情经过发布到网络。
网友们纷纷谴责酒店方,支持新婚夫妇维权。要我说,碰到这种事情,对新婚夫妇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酒店方面应当想法挽回这件事造成的负面影响,火上浇油,只会让事情走向反面。
那么,新婚夫妇是否有权要求酒店方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费用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酒店与新婚夫妇成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正常情况下,酒店方提供服务,新婚夫妇支付餐饮服务费。但现在酒店方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也就是酒店方违约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酒店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其过错对新婚夫妇的经济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此,新婚夫妇要求酒店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但是,本案已经派出所主持调解结案,新婚夫妇再次提出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则要看调解书的内容和条款了。如果调解书仅就双方之间的支付问题进行的调解,而没有对赔偿请求达成合意,则新婚夫妇依然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如果调解书写明了双方对支付价款、民事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则属于新婚夫妇反悔,这种情况法院查明如调解时不存在导致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一般会维持调解协议。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酒店方面犯了餐饮服务的大忌,对客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理应正确处理,让坏事变好事,划干戈为玉帛,方显大家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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