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暴力伤人案事发已经接近3天,嫌疑人悉数落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引发广泛持续的社会舆论,绝非偶然。尤其是在距离中国改革开放44年,正在走向富强民主的我国,在一轮轮扫黑除恶、反腐倡廉专项斗争过后,仍有漏网之鱼在为虎作伥、逍遥法外。
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自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要对这起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首先需要还原事实真相。
《华商报》的大版面呼吁一帧帧地回放视频,看看这群暴徒究竟有多无法无天丧心病狂。
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左右,唐山某烧烤店内。
一名身穿绿衣的男子从店外踉跄走进屋内,歪头斜瞄打量着在店门口餐桌用餐的三名年轻女子,走到前台似乎说了一句:把那些女的怼在路边X。
说完,该男子大摇大摆地走到三名女子旁边,直接上手抚摸白衣女子的后背,女子惊叫:干啥啊你?顺便推开男子。
男子嚣张地挑衅:X你啊。
女子气愤地回应:有病吧你!
男子遂动手想去摸对方的脸,女子厉声道:起开!同时用力拨开男子的手。
男子随即就扇了女子一嘴巴,女子起身反抗,奈何没有张伟丽的力量,瞬间被男子压制到座位上。
男子刚要继续殴打女子的瞬间,坐在女子对面的同伴黑衣女起身拿起酒瓶就砸向男子,男子回身将黑衣女推倒在地。
在屋外的男子的几名同伙(“BOY”体恤男、红帽男、白体恤衫胖男、黑衣男、黑裙女、红衣光头男)听到打闹声,鱼贯而入,黑裙女顺手抄起了门口的凳子。
几人快步进屋后,“BOY”体恤男对黑衣女挥拳暴打,白体恤衫胖男跟着拿起凳子砸向黑衣女,白衣女子和老板娘根本无法阻止两名身高马大的暴徒的暴行,视频中刺耳的叫骂声让人心惊。
同时,挑事的绿衣男开始殴打拒绝挑衅的白衣女子,“BOY”体恤男薅住白衣女子的头发就往屋外拖,黑衣女起身同老板娘想去解救,被黑衣男拦下,似乎想劝说她们回避。
此时,屋外至少站着三名男子,屋内至少有两名男子正在目睹着这段即将展开得令人发指的暴行:
“BOY”体恤男拽着女子的头发往外拖,白体恤胖男、红衣男在拖拽过程中先后用手、啤酒瓶暴击女子头部。
女子被残忍地拽倒在店门口的台阶下之后,“BOY”体恤男、绿衣挑事男接连上去踩踹女子头部数次。
期间,女子的另一名同伴上前劝阻,被绿衣男子一把推倒在台阶上摔到头部。女子的同伴灰衣女上前掺扶同伴时,白体恤胖男一拳挥向该女子,幸好被其躲过。
绿衣男打红了眼,抄起啤酒瓶想继续殴打倒地的女子,被红帽男拦住没有得逞。
店内的食客陆续出来,被白体恤胖男指着威胁快走。
此时,只有红帽男一人挡在受伤女子面前,要求绿衣男停手,但是很快被“BOY”体恤男、红衣男劝离。
绿衣男继续脚踹女子施暴,同伙黑裙女上前劝阻,结果被自己的同伙白体恤胖男从身后误伤。
随后,绿衣男继续薅住女子的头发,“BOY”体恤男对女子拳脚相加,继而薅住女子拖行两三米远。
“BOY”体恤男、绿衣男又是一轮拳脚,打得同伙另一名旁观的白体恤男终于忍不住推搡着发狂的绿衣男,视频中清楚地传来“别打了,走吧,打我吧”声音。即使这样,受伤女子仍然被绿衣男、红衣男拖行数米后,才被放手。
至此,这场暴行已经持续4分钟之久。
而暴行还没有结束,受伤女子的同伴女子又被“BOY”体恤男推了一个趔趄后逃跑,随后红衣男、白体恤胖男等一伙迅速跟上,暴徒和受害者一同消失在视频中,只听到阵阵“我打你怎的”的叫嚣和殴打身体的声音…… 施暴者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1、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名中的“猥亵”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的,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实践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或者迫使被害人接受他人猥亵,如强行抚摸他人私处,强行搂抱接吻等行为;
2)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者他人猥亵;
3)强迫被害人自行猥亵;
4)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猥亵。
本案中,绿衣男走到前台,口出狂言似乎要对被害女子进行骚扰甚至暴力犯罪,显然具有明显的猥亵甚至强奸故意。
随后,绿衣男对女子抚摸并且采取进一步骚扰的行动,表明其已经实施猥亵行为,只是被女子勇敢地拒绝而未能得逞。
因此,认定绿衣男为符合前述第一种情形的“强制猥亵罪”未遂犯,不会冤枉他。
因事发地点烧烤店,当时有多人在场,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而男子因猥亵不成引发同伙对被害女子群殴,女子受伤严重,两个情节都属于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适用该条款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理所应当。
至于未遂情节,并非是“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在本案中不予减轻也没毛病。
需要注意的是,视频中并没有反映出绿衣男与其他同伙对强制猥亵被害女子具有共同的故意。因此,在本罪范围内,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其他同伙并不成立强制猥亵罪。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到底适用哪一个罪名更合理?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并没有规定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如何区分,也是部分暴力伤害案件中造成定罪的难点。
究其原因,是不同的人对杀人或伤害的故意,理解不同。
所以,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尚且存在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何况对于伤害案件,司法机关对于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态度也是比较谨慎的,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慎刑的思想反应,并不见得是坏事。
但是,不管二者之间争议有多大,核心问题都是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究竟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绿衣男猥亵不成,恼羞成怒,属于无故寻衅行为,违法犯罪在先。
随后,其伙同同案犯(“BOY”体恤男、白体恤衫胖男、红衣光头男)在施暴过程中,对手无寸铁无力反抗的女子取拖拽头发、拳打脚踢、酒瓶和椅子狠砸被害人头部的暴力手段,虽然不具有预谋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持续时间之长,人数之多,不顾及被害人死活的手段之恶劣,难以说明他们认识不到被害人极有可能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
因此,行凶的暴徒彼此呼应,提供支持,手段残忍毒辣,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如果不是红帽男以及白体恤男的极力阻拦,绿衣男的暴行不知会持续多久,而同案犯也有效阻隔了他人对被害人的救助,被害人的生死也难以预料。
从此角度看,有必要突破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实际后果厘定犯意的老规矩,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似乎也说得通。
但问题是,对于此定性,从辩护的角度看,视频中似乎也显示出暴徒在同伴的劝阻下主动放弃追求杀害被害者的结果,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争议,进而存在减轻处罚的可能。
行内观点普遍认为,这种案件是以实害结果定性罪名。具体而言就是:当搞不清行凶者的犯意究竟是杀人还是伤害时,就看结果,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定故意杀人;如果被害人受伤,就定故意伤害。似乎也是无奈之举。
按此观点,本案要看被害人的伤情结果,才能判断暴徒能被判几年。
目前情况是,受伤较重的被害人侥幸被打掉几颗牙,尚不知其他伤情。
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单纯的牙齿损害中,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才构成重伤。
如果被害女子没有其他更重的伤情,几个暴徒最多就能被判3年有期,这种结果伤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心理与感情,更让公众无法接受这种与预期差距巨大的司法现实。
虽然最高法对残害妇女儿童犯罪是零容忍的态度,但仍然是偏重量刑,而非改变定性的看法。
所以,笔者认为部分网友基于朴素正义感来判断本案属于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虽然也可以寻找到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但碍于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的争议,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大概率事件。
最高院对残害妇女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3、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前所述,以绿衣男为首的暴徒实施的各种行为把寻衅滋事罪的四类行为占齐了,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可厚非。
不知几名暴徒是否存在寻衅滋事的案底,如果存在3次以上该种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4、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同伙中有并未动手的红帽男、白体恤男、黑裙女,前三个似乎都在群殴中劝阻过绿衣男,都没有取得成功。还有一名全程未参与暴行、但也未阻止的黑衣男。
对于这几个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与以绿衣男为首的暴徒参与暴行或者阻止施救,则很难认定他们在心理上为暴徒提供了支持进而认定为前述同伙犯罪的共犯。
但是,虽然这几个人随后也没有参与施救,而且放任同伙暴行导致的后果,即使难以入罪,但他们显然对暴徒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如果在抓捕过程中存在帮助暴徒逃匿以躲避公安侦查的行为,那么他们可能涉嫌包庇罪而可获刑3年。
5、累犯的影响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是对具有某些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时适用从重处罚的情节,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前者有5年的时效,后者在几类犯罪前科中的罪行不影响累犯适用的时效。
据唐山警方最新消息,涉案暴徒中有多达5人身负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前科劣迹,如果构成以上累犯情形,则将在法定刑中从重处罚。比如故意伤害罪中,重伤结果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那累犯则可以适用10年的刑事惩罚。
6、黑社会性质犯罪
《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暴徒大概率属于涉黑犯罪。
首先,从暴徒的行为上看,一来言行有恃无恐、不计后果,二来抄家伙打起架来技术娴熟,完全不像是新手上路的初犯、偶犯;
其次,从警方披露的信息看,涉案人员要么已经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前科,要么是逃避法律制裁的老赖,没有一定的社会背景,难成气候。
最后,如此公然胆大妄为的行为背后,会不会有神秘的保护伞撑着,也不会不可能。本案会不会“拔起萝卜带出泥”,幕后的保护伞能否被顺藤摸瓜捣毁,自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后不到3天时间,就有3名唐山市民实名举报黑社会组织犯罪线索。管窥蠡测,可见一斑。#唐山三天三个实名举报#
光明网的社评:很严厉。 结论
综上,本案9名案犯中,主犯绿衣男涉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择一重罪处罚最少5年有期徒刑多则10年有期徒刑,再与强制猥亵罪(未遂)数罪并罚,判个1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算合理;同案犯(至少是“BOY”体恤男、白体恤衫胖男、红衣光头男)涉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择一重罪处罚5-10年有期徒刑。
唐山打人事件出现后,很多遭受黑恶势力欺压的商铺和个人,都站出来举报了。这次事件,也许是唐山乃至全国打击黑恶势力的机会。
其实,最近这些年,中国打击黑恶势力的成效是很明显的。很多城市,即便在深夜,也有很多女孩子赶出来吃夜宵。很多外国记者到了中国,都说这真是一个让人安心的国家。
某些城市治安恶化,某种程度上来说,与疫情是有关系的。很多惯犯在压抑了几年之后,现在乘机又浮出水面。
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借这个机会,再来一次打黑除恶行动。
也算为推动复工复产做贡献吧。
蛋糕店老板和女歌手之后,又来一起举报涉黑的?!!
好在现在,公安部和河北省两级公安机关都出手了,好好的把当地这个去年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活动折腾了一年,为什么还能有今天这种事的原因好好挖一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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