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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上做不雅动作 女子高呼报警 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6月9日下午3时许,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在柳州市一辆公交车上做出不雅动作,涉嫌猥亵女乘客。 女乘客发现情况不对劲后,向公交司机呼救。公交司机随即报警。男子发现事情败露欲跳车逃跑,结果......

  在一则网传的事发现场视频可以看到,身穿白色上衣的涉事男子坐在公交车尾部,旁边坐着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年轻女子。视频画面中,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年轻女子站起来大喊,旁边有人做不雅动作。 白衣男子则否认说:“不要乱讲话。”“哪个乱讲话?这里有监控,你自己看清楚,还用手碰我。” 公交车司机闻讯后,立即停车到公交车尾部查看,称要马上报警,并让其他乘客换乘下一辆公交车。

  记者从各方核实了解到,网传的视频属实。据知情人介绍,事情是6月9日下午3时许,该公交车行驶至柳邕路一带时发生的。

  6月10日,柳南警方通过官方视频号发布了案件通报,该男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6月9日下午3时许,广西柳州,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乘坐公交车,在其座位旁边坐着一位女子,突然女子大声呼喊“他用肘部碰我,做出不雅动作”。

  看到该女子大声呼喊,该男子还予以否认,女子要求公交司机查看监控录像,该男子这时才慌了神,男子发现事情败露欲跳车逃跑,结果被当场拦截。

  公交司机及时报了警,并且安排乘客乘坐下趟车辆,等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公交司机才驾驶车辆离去。

  “咸猪手”再次被上演,四十多岁的年龄,居然有这种肮脏的扭曲心理,在公共车辆上耍起流氓,令人愤恨。

  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明显的猥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猥亵行为采用暴力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构成强制性猥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这种行为,就应该向本案中的女子一样要大胆揭发,不能纵容该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否则其会更加肆无忌惮。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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