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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装店试600元新衣直接穿走 一看就是个老手

  近日,重庆。服装店主王女士发视频称,一女子在她店内假装试衣,最后穿着店里新衣服新鞋一去不返。

  王女士表示,该女子在店里试探了她三四次,每次都找借口穿着新衣服出去再回来,让她放松了警惕,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最终她穿着店内新衣离开未归。

  王女士称,衣服价值600多元,鞋子还是刚到的新款,她也觉得挺无奈。

  近日,重庆的王女士发视频称,一名女子来自己的店里后声称要买衣服和鞋子,前后试了两个多小时,途中又以各种理由往返隔壁店好几次,让王女士放松了警惕。

  等到最后一次的时候,这名女子穿着试好的衣服和鞋子出去后就再也没有回来,直到半个小时后,王女士才发现不对劲。据王女士称,衣服价值600多元,鞋子也是前一天刚到的。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女子的行为让人看了确实有些夸张,为了一套衣服和鞋子,竟然真的会试两个多小时,并且还以各种理由往返隔壁店以扰乱店主王女士的心思,让王女士放松警惕?

  当然,有网友认为,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或者诈骗,店主王女士应该立马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涉事女子的行为真的会涉嫌盗窃或者诈骗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盗窃还是诈骗,两个行为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但在客观方面却有着很大的不同:

  1、盗窃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的将他人占有或者所有的公私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此种行为完全违背了他人的意愿;

  2、诈骗的成立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实施的方法,被害人因此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产。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女子的行为究竟是涉嫌盗窃或者诈骗,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王女士衣服和鞋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或者诈骗的违法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就是,涉事女子进入店中后在店中多次试衣服,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消费者多次试衣服的行为属于以默示的方式向经营者发出了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消费者还对商品的规格、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了询问,经营者也予以回应的,那么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要约行为,而店家的回应行为则属于承诺行为。

  从公开信息来看,涉事女子在王女士的店中试了两个多小时的衣服,并且往返隔壁店多次,并且在最后一次试衣服的时候向王女士作出了想要这套衣服和鞋子的意思表示,但至今都没有向王女士支付相应的对价金额。#重庆头条#

  尽管如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并生效,王女士作为店主有权要求涉事女子按照约定支付衣服和鞋子对应的金额,在女子未支付相对应的金额之前无权将衣服和鞋子带走。

  当然,如果在经过调查后证实,涉事女子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购买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借购买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那么其行为则会涉嫌诈骗,而非盗窃。

  当然,也许有读者要问了,如果女子穿走衣服和鞋子时,是因为事情多忘记付款了呢?是否也会涉嫌违法呢?要知道,按照一般人的认知,如果真的忘了付款,也会赶紧找到店家将款项交清,而不是一直不联系店家。#头号周刊#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尽管案涉金额只有600多元,但如果女子的行为确实会涉嫌诈骗,其有可能需要承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责任。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女子的这一行为呢?

  “值得警惕!”重庆,一女子在服装店里试衣服,每次总是找借口穿衣服出门再回来,来回折腾了好几次,竟然穿着新衣、新鞋子,一去不复返。女店主:试了两个多小时,大意了!

  据悉事发当日,女店主王女士在看店,见一女顾客进入店内,便上前热情招待,女顾客也是个自来熟,上来就说是王女士的老顾客,还有她的微信,经常关注她。王女士见女顾客带着口罩,没有认出是谁,心想可能真的是自己的老顾客。

  随后女顾客在店里转了一圈,没有试衣服,说自己手机昨天晚上丢了,隔壁手机店有朋友,去看看等会再来。

  半个小时过后,女顾客果真返回,还开始试衣服。王女士连连夸赞女顾客穿上衣服好看,但是女顾客还不放心,说要让隔壁的朋友看看,王女士见状于是跟出门外看了看,见女顾客往手机店方向走,也就没放心上。

  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女顾客随后返回,又试衣出门再返店,折腾几次,等王女士彻底放下了心后,竟然一去不复返。

  王女士称,衣服价值600多,鞋子也是新款,没挣到钱,还被偷了,真是太气人了。

  先套近乎、再反复试探,等王女士彻底放下戒备后,再盗窃,这样的手法,一看就是个老手!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单看女顾客这次盗窃行为来看,因盗窃数额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重庆为2000元以上)的标准,女顾客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并不是说,女顾客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经查女顾客还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最终仍须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未达到盗窃的标准,公安机关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女顾客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女士店内的监控已经拍下女顾客,即便女顾客戴着口罩,怕是警方也不难将其找到,因而女顾客最终不仅要退赔王女士的损失,而且最终也难逃法律的严惩。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也提醒广大朋友们,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同时,一旦遭遇不法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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