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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与家装公司签单被诅咒 鉴别和挑选

  “你是媒体的你来找我,关老子X事啊!”湖南长沙,谭先生准备装修房屋,因没有家装公司签订合同,竟然遭到后者向经理的诅咒,称让谭先生的房子变成阴阳宅。

  谭先生气愤不好,找媒体曝光,要求向经理道歉,没想到向经理的上司王总先是称和自己无关,让去找向经理的父母,又回复说向经理已经道歉,以后不骂人,谭先生对此不满。不料,对方直接称媒体有什么了不起,拒绝了谭先生的要求。

  真的很难想象,一个服务行业服务态度竟然这么差,难怪谭先生不与其签订合同。

  首先,民法讲究的是意思自治,当事人是否和对方签订合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可家装公司竟然为此辱骂谭先生,真是太无知了。何况是谭先生称以后给公司介绍客户,公司不感谢就罢了,还辱骂诅咒,难怪谭先生咽不下这口气。

  其次,谭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除了向媒体反应外,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管局反应,要求后者对涉事门店进行行政处罚。

  再者,向经理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民法典》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向经理在微信中诅咒辱骂谭先生,侵犯了谭先生的合法权益,谭先生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甚至给予一定经济赔偿。

  此外,由于向经理属于公司员工,侵犯他人权益,民法典规定,员工侵犯他人权益的,公司应当负责,所以谭先生可以一并起诉门店所属公司。

  还有,对这些不负责的公司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媒体曝光,让人们都知道这些公司的服务态度,优胜劣汰。

  最后,常言道,顾客就是上帝。门店即使此次不能和谭先生签订合同,不排除以后签订合同或者谭先生介绍顾客的机会,何必这样对待潜在的客户呢?所以说,这样的门店不得人心,长久不了!

  湖南长沙,谭先生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某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并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同时向对方询问了装修报价和装修方式等问题,但并未答应签订装修合同。

  尽管对方发来消息询问是否有签约的意向,但谭先生还是礼貌性地回复了对方,表达了自己暂没有签约的意思。谁知,双方在一来二往之后,向某却发了一句“祝福变成阴阳宅”的消息,这让谭先生火冒三丈,立刻用脏话进行回骂。

  事后,公司负责人王某向谭先生进行道歉并表示会处罚涉事员工,但谭先生却坚持要向某当面道歉。尽管谭先生和记者来到涉事门店,但当记者拨通王某的电话时却遭到回怼。最终,谭某未能见到辱骂他的向某,也未能得到向某的当面道歉。(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在日常生活中,买方和卖方就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交付方式、履行合同等事宜进行磋商,本就是一个比较正常的过程。即使双方在磋商许久之后没有达成交易的意向,也是非常正常的。

  就比如在本起事件中,如果谭先生仅仅只是在社交软件上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询问了装修报价、装修方式等问题,但并未表达想要签约的意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向某作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向谭先生发出了要约的内容后,受要约人谭先生经过考虑后以明示的方式拒绝了向某发出的要约,此时,向某发出的要约就已经失效,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此时,谭先生作为受要约人,是不需要为此承担相关的合同义务,或者是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与此同时,向某作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谭先生作出拒绝签约的意思表示后向谭先生发出了“祝福变成阴阳宅”的言语,此种言语虽然不是以公开的方式对谭先生进行辱骂,却会对谭先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一定伤害。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向某是在磋商的过程中对谭先生作出了侵犯其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此种行为并不能简单地认为系向某的个人行为,其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据此,谭先生作为被侵权人,是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头号周刊#

  最后,还是那句话,买卖不成仁义在,在市场交易当中,买方和卖方都有权选择对方成为交易的相对方。不能因为买卖不成,而忽视了消费体验,否则真的会得不偿失!

  “太过分了!”湖南长沙,市民谭先生准备装修新房,因为没有和一家装修公司签合同,竟然遭到其工作人员的诅咒。谭先生火大,于是联系媒体找装修公司讨说法,哪知装修公司并不认为自己的工作人员有什么不妥,同时认为即便自己的工作人员做得不对,也与公司无关。

  目前,谭先生只想曝光这家装修公司,让大家看看这家公司的态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换句话说,货比三家不只是常识,更是消费者的权利!

  本案中,谭先生因为没有与装修公司签合同,就被其工作人员辱骂,其工作人员的不仅侵犯了谭先生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且已然侵犯到了谭先生名誉权。

  这种情况下,谭先生不仅可以要求涉事人员赔礼道歉,甚至于还可以依法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市监局对其进行查处。

  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而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谭先生可以找涉事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依法找装修公司。而装修公司面临谭先生的投诉,应该积极核实,并对涉事工作人员予以处罚,打消谭先生的怒气。

  而本案中装修公司没有这么做,反而是非不分,盲目的护短,最终闹得人尽皆知,臭名远扬,实属自毁前途、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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