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6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其中1人是博白籍刘上英(女,63岁,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文江村陈屋塘队018号人)。
通缉令公布后,玉林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进行专案攻坚。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在公共场所张贴通缉令等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在社会面形成强大声势,同时专班民警多次到刘上英家中对其家属亲朋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感化,规劝敦促逃犯投案自首。
5月11日15时许,一直藏匿在广东廉江的刘上英向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5月6日,公安部发布了拐卖妇女儿童A级通缉令后,共有6名在逃嫌犯上榜。5月11日下午15点,在逃嫌犯中的一人,63岁女子刘上英在家属的规劝和敦促下,主动向玉林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玉林警方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玉林公安)
这些人贩子实在是可恨,就是因为他们,才让一个个家庭支离破碎,甚至家破人亡。而可笑的是,他们自己也有家人,也有子女,但是他们却没有一点人性。
我记得在80、90年代,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最猖狂。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已于1979年出台,但当时拐卖妇女儿童的市场尤为“火爆”,即便这种行为已经入刑,人们还是甘愿冒险,毕竟利润太大。
据悉,在1986年,山东某县买媳妇的总花费高达103万元。这个价格在那个年代,可以算是真正的天价了。
另外,在80、90年代,监控虽然有,但并不是像现在这样到处都是。在当时,警方破案更多的是靠走访调查。很明显,光靠这样很难阻止猖狂的人贩子。
为此,只要人贩子能投案自首,或将被拐卖的人找回来,法律不惜减轻或者免除对人贩子的处罚。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如今司法机关根本就不需要再迁就人贩子了。只要他们敢拐卖妇女儿童,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在本报道中,公安部对刘上英发布的是A级通缉令,那什么是A级通缉令?
A级通缉令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除了A级,还有B级(由各省级发布)。
根据《公安部通缉令》的规定,A级通缉令在逃嫌犯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上不封顶。而B级通缉令在逃嫌犯的悬赏金,在1~5万元之间。
既然刘上英是A级通缉犯,那该如何对其量刑呢?
我们从一份法律文书上了解到,刘上英曾拐卖了一名12岁女童李某,给一名男子做了老婆。之后李某又被转卖了2次。而每次转卖,李某均被强行侵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在3人以上的;
2、奸淫被拐卖妇女儿童的;
3、偷盗婴幼儿,拿去卖的;
4、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5、将被拐卖的妇女送去卖淫的;
6、绑架妇女儿童,拿去卖的;
7、因拐卖给妇女、儿童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到国外去的。
上述事件中,刘上英的拐卖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刘上英最低也要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网友表示,刘上英既然投案自首了,法院应该会轻判吧?
其实不然。根据《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自首行为的,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考虑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所描述的是“可以”,并非“应当”。
既然规定的是可以,那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官手上。不过我们并不希望看到对刘上英减轻处罚,反而应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你们认为刘上英自首后,该不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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