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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车上装定位器被判赔两千,其实不然!

  刘先生和路女士本是夫妻,然而因路女士私自在刘先生常开的雪佛兰轿车排气管处安装定位器,丈夫认为她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将她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最终法院判定妻子侵犯丈夫隐私权,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夫妻奇案:

  她在丈夫车上安装定位器

  被丈夫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

  2020年9月17日,妻子路女士在丈夫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名下雪佛兰轿车安装了定位器。刘先生称,“我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她(路女士)打电话告知我,她在车上安装了定位器,可能会爆炸。”

  当天中午,刘先生前往4S店拆除定位器,发现定位器已经没电。

  从审判文书中可知,二人曾进行过婚姻诉讼,因此刘先生认为,路女士的真正目的在于探知他的行踪信息,进而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的私生活秘密。

  不仅如此,刘先生还认为,安装的定位器,若出现高温情况会导致爆炸,对他和车的安全都有威胁。因此,刘先生以其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遭到路女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中,路女士表示,她安装定位器的目的是“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另外,她与刘先生感情较好,并没有矛盾和冲突,而安装定位器会爆炸一说,也并非真实。

  路女士认为,作为夫妻,她有权知道这辆轿车及刘先生的行程信息。且她在安装定位器次日便通知了刘先生,客观上并未得知刘先生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主观上亦无侵犯刘先生隐私的故意。

  法院判决:

  妻子侵犯丈夫隐私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尽管二人是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这就意味着二人不可以在未获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

  路女士在未征得同意或事先告知刘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名下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虽然路女士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的位置,但该车辆为刘先生日常使用,路女士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知晓了刘先生的行程信息,而刘先生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因此,路女士的行为已侵犯刘先生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女士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先生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女士为了实现正当目的,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明显具有违法性。

  路女士虽然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了刘先生,但针对该主张,路女士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路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刘先生的隐私权,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对刘先生要求路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

  据悉,在一审法院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北京海淀,年轻的路女士和刘先生系夫妻关系,刘先生比路女士大7岁,2020年9月,因怀疑丈夫在外有第三者,路女士便趁着丈夫不注意,在丈夫开的雪佛兰轿车上安装了定位器。某日,刘先生开车去上班时,路女士打电话告诉刘先生,声称自己在车底安装了定位器,可能会有爆炸的可能。

  刘先生吓了一跳,这好端端的,怎么就给自己安装定位器了呢?为了解除隐患,当天中午,刘先生便跑去4S店拆除定位器,但好巧不巧,因为时间的缘故,定位器的电量已经耗尽。

  虽然定位器及时拆除,但刘先生也对路女士的无理取闹恼羞成怒,在和路女士协商未果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路女士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路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刘先生表示,二人虽然目前是夫妻关系,但曾经有过离婚诉讼,所以路女士的目的是为了窥探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且定位器放在车底,很容易因为高温产生爆炸。

  都说家丑不可外扬,面对刘先生的起诉,路女士声称自己和刘先生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己安装定位器的目的,也是出于妻子对丈夫的关心,随时了解车辆的位置,并非侵犯刘先生的隐私,至于定位器会保障一事,更是子虚乌有的事。

  #北京头条#

  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丈夫竟然将妻子告上了法院,理由是侵犯隐私权,有网友就表示,丈夫和妻子每天在同一个屋檐下吃饭、睡觉,难道还有隐私可言?

  无疑,站在民间的角度,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没有隐私可言,但事实上,在法律上,纵使是夫妻之间,也有隐私可言。

  《民法典》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自然人,就独立享有隐私权,这种隐私权,不会因为二者的关系、地位就有所改变。

  本案中,路女士未经丈夫刘先生同意,就私自安装定位器,确实是对刘先生隐私权的侵犯。

  有网友可能会问,如果丈夫真的在外有第三者,这种行为不是助长不正之风吗?

  其实不然!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隐私权,但对隐私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违背公共利益、夫妻之间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就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所以路女士作为刘先生的妻子,是有一定权利调查刘先生是否存在不忠行为的,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种权利只能是依据正当手段,而不能以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

  法院最终审理时认为,路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遂酌情判决赔偿2000元。

  最后,虽然刘先生赢了关系,但个人认为,夫妻之间还是应当以信任为前提。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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