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商丘一网友因发朋友圈羡慕别人按时发工资遭老板刷到后被开除。
大家都说这是黑公司黑老板,但我认为工资虽然迟了点,但是对该网友来说比较丰厚或者性价比不错,否则她也不会明知遭遇不公却只屈身守分,委曲求全而不劳动仲裁或跳槽。总而言之,这份工作可能不完美,但是尚能接受。
那么问题主要在哪呢?小编认为是资本家误以为工资可以买到劳动者的一切,包括言论自由。
工资的本质就是出卖我们的劳动换取报酬,劳动包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是指认识、分辨、分析、思考、总结归纳、应用等大脑活动。很多老板容易混淆,或是故意越界,以为脑力劳动就包含了精神和言论自由。比较典型的就是晨会鼓掌舞,高喊口号(某成功学老师),甚至强制在朋友圈发营销广告(某地产商),导致很多员工失去朋友圈,精神家园失守,也不断刷新我们的三观。
既然脑力劳动不包含精神和言论自由,那么老板们就不能禁止我们自由的表达。他们所谓的集体性和凝聚力,不过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过分要求,是将人进行物化的一厢情愿而已。
毕竟人是有智慧、有灵性的,自由的精神和言论是我们出卖劳动最后的坚持。
难怪网友们都义愤填膺呢,你们认为工资可以购买言论自由吗,
河南商丘,一女子看到朋友按时发工资,便忍不住在朋友圈炫耀,不料忘了屏蔽公司领导,同事不知情也顺手点了个赞,不料次日去公司时,女子就收到了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女子在朋友圈乱发,毁坏了公司信誉,而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连带点赞的“吃瓜同事”,公司也一同开除。
这可真够奇葩的!炫耀别人工资按时发放,本来是件很正常的事,可这公司却小题大做,直接将女子开除,这是拿着鸡毛当令箭,自知理亏,有网友就表示,难道吃瓜看戏也违法?
很明显是不违法的!发朋友圈没有错,点赞更没有错,错的是肆意妄为的公司。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依据女子的描述、公司的事后表现,显然公司存在违规的行为,公司不仅不自我改过,竟然还将员工开除,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法》中虽然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这种违法必须要求极其严重。
女子申请自己的权利,不仅不违法,还应当值得提倡,所以公司存在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女子和同事就可以申请赔偿。
至于赔偿的标准,则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发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需要注意的,这么无赖的公司肯定不会主动赔偿,所以女子想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话,必须先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在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这样不尊重劳动者的公司,趁早离开也罢,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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