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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对女子吹口哨被打身亡 警方通报,酌情从轻处罚

“是他先耍流氓的!”陕西安康,女子张某某与3个男性朋友在夜市吃完饭,开车准备带3个朋友离开时,被男子陈某、杨某、周某等3人看到。陈某对着张某某吹口哨进行挑逗,张某某没理他们,开车离开。

结果在街头拐弯时,两拨人又遇到了。陈某、杨某再次吹口哨、起哄,调戏张某某,张某某的朋友刘某在车里辱骂回击,陈某3个人坐车追赶,多次拦截张某某的车,直到把张某某的车拦了下来。之后,陈某、杨某、周某3人下车,强行让张某某车上的人下车,双方随即发生争执。之后,杨某朝张某某的朋友张某脸上打了一拳,双方因此产生互殴,造成陈某头部受伤。两天后,陈某在医院去世。事发当晚,涉案人员就被警方全部控制。目前,张某某的朋友李某、刘某,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某的朋友杨某、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虽然说被害人已经去世,但纵观整个过程,很难让人对他的死亡产生同情。可惜的是,就因为他的行为,害的不少人都要吃官司了。

2、目前警方的通报虽然已经很详细了,但对于双方打斗的过程还不是很清楚,所以究竟张某、杨某、周某等人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还不是很清楚。

但从通报来看,警方初步认定双方属于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互殴则属于互相伤害,双方都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呢?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1)两者的目的不同。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互殴的目的是为了伤害对方。

(2)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正当防卫是一种被迫无奈的反抗行为,而互殴是一种双方都希望伤害对方的主动行为。

(3)是否具有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为限,如果超过这个限度会构成防卫过当。而互殴由于本身就是一种互相伤害的行为,自然也不存在超过限度或者没有超过限度的问题。

从警方的案发经过来看,似乎张某的3个朋友当时是具有防卫性质的。但这还需要从整个具体经过来考虑,比如当时一方4人,一方3人,力量的对比,具体殴打部位等等,这个可能了解更详细案情的警方判断会更准确一些。

目前警方是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刘某,张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个罪名可能是防卫过当后的罪名,也可能是互殴的罪名。

不过,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互殴的情况下,只能考虑陈某自身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酌情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依照刑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李某、刘某,张某的量刑不会超过10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被认定为互殴,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话,那3人中的主犯最低也不能低于10年有期徒刑。

3、至于陈某的朋友杨某、周某,他们与陈某一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罪,包括无事生非、追逐拦截他人等,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两人将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你对这个案件里双方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陕西安康,女子张某某和3名朋友聚餐返家途中遇到陈某、杨某、周某3人。其中,陈某看到女子张某某容貌较好,便吹起口哨挑逗。不巧当晚两批人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再次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张某某的朋友刘某在车内辱骂回击了陈某、杨某、周某等人。

没想到却遭到陈某等3人遂乘车追赶,多次拦截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三人将车辆截停后强行迫使张某某车内人员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杨某朝张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人员进行互殴,致陈某头部受伤。3月28日晚,陈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目前,汉阴县公安局分别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杨某,周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潇湘晨报)

单从报道的事实上看,似乎案件的引起者、纠集者,矛盾的激化者、扩大者,都不是张某某一方所造成的。而且在第二次相遇时,陈某一方又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张某某一方以辱骂进行回应,每想到陈某一方不仅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抱歉,还恶意多次拦截张某某的车辆,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至他们生命安全于不顾。

不仅如此在逼停张某某车辆后,强行将张某某一方赶下车,该行为也再次扩大和升级的危险的紧迫性,尤其是在争执过程中陈某一方的杨某朝张某面部打了一拳,让矛盾再次升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陈某一方的行为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本案不仅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陈某一方,海怡故意伤害罪拘留了陈某一方的,陈某一方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导致刑事案件发生,被拘留无可厚非,而张某某一方也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似乎出人意料,其主要的原因是陈某在本起冲突中的死亡。

陈某的死亡,让本起案件中张某某一方的行为,从对不法行为的反击,变成了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结果上造成了陈某的死亡,该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回归到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其中一个认定方式时,防卫行为造成的结果应该与不法行为造成的结果相当的,正当防卫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过当的行为并且造成的结果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陈某的死亡是张某某一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原因,但是细心的可以发现,案件发生在3月26号,而陈某的死亡是3月28号,看似陈某的死亡是与本案争执直接导致的,但是陈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当场。因此对于陈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多因一果”型,还是由张某某一方直接导致,还是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景,伤害部位,死亡原因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后,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希望能够查明具体行为和原因,让有罪的坐牢坐的明明白白,让无罪的早日重获自由。在感情上可以死者为大,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是坚持罪行法定。

本案推一万步讲,如果陈某没有对他人吹口哨起哄挑衅,后面被别人骂了后知道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困扰,没有去拦截他人的车辆,没有寻求刺激、逞强耍横,也不会造成现在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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