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7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退付管理,明确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哪些费用可以退?怎么退?
财政部办公厅: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
五省区公布退费通知,退费办法基本一致
4月10日,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明确提出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退费办法。
随后,全国各省区教育厅纷纷转发并响应,同时制定了当地的详细退费办法。截止目前,全国已有五省区教育厅公布了退费办法,分别为:河北、四川、陕西、宁夏、浙江。
总的来看,各地退费办法基本一致。一是关于学费的部分,重申了教育部的提法,规定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而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学费退补的办法。二是关于住宿费,提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住宿费按月收取。对于不足一月的情况,基本上采取不足15天按半个月收费、超过15天按一个月收费的办法。
总的来说,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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