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能,保障我省“两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山东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组长同意后变更。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两区”相关工作决策部署;
(二)负责统筹推进“两区”划定、建设、管护工作;
(三)研究“两区”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两区”工作;
(四)其他“两区”有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制定“两区”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二)定期调度、汇总、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负责有关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承担“两区”建、管、护督导考评等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市、县相关负责同志列席。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筹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主要研究部署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及其他专项工作。出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题提出建议名单,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明确负责日常对接联系的牵头处室和联络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
第十三条 责任分工制度。对领导小组关于“两区”工作的重要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任务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及时分解,明确分工;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牵头的任务逐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推进措施、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列出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调研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调研或督导,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适时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关于推进“两区”工作的重大成效、典型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总结各地“两区”建设典型经验,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推广。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运行机制,根据《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公室是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方案;
(二)办公室负责将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两区”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明确任务分工;
(三)牵头统筹协调“两区”重点任务落实,制定“两区”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四)定期调度、汇总、汇报重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
(五)按照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组织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会议议题;
(六)负责“两区”有关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七)承担“两区”划定、建设、管护等相关督导考评牵头工作;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推进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集中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的联系,及时了解全省“两区”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六条 涉及“两区”工作的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沟通等形式,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内容包括:中央和省领导同志关于“两区”工作的批示;拟印发涉及“两区”的政策文件;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任务完成情况;其他涉及“两区”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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