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给予补偿。
《意见》决定,省级统一制定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实行县级负责、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工作机制,补偿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3∶3∶4的比例承担。尽量减少人工繁育主体的损失,实行分批补偿。补偿到位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意见》明确的补偿范围是: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级林业部门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2020年2月24日前已经依法取缔的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人工繁育退出的物种为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竹鼠、豪猪、果子狸、小麂、鸿雁、灰胸竹鸡、豚鼠、白骨顶、红骨顶、斑嘴鸭、绿翅鸭等14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各地要在6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物种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第二批物种人工繁育主体补偿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后再开展。
补偿到位以后,由县级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对第一批物种按照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处置工作要在7月15日前完成。
全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第一批退出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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