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自今年五月份起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重视处理托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以便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个人行为,确保民工准时全额得到工资,《条例》从贯彻落实监督责任、标准工资支付个人行为、确立工资清偿义务、优化重中之重行业整治对策、加强监管方式等层面对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要求。
一是贯彻落实用人单位监督责任,优化单位监管岗位职责。明确提出要坚持不懈企业登记承担、政府部门依规监管、社会发展协作监管,夯实地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基本建设、道路运输、水利工程、发展趋势改革创新、财政局、公安人员等单位的监管义务,充分发挥公会、团委、妇女联合会、残联及其主流媒体功效,加强检举举报,保持多方面共治。
二是标准工资支付个人行为,坚持不懈治理整顿。确立以银行转帐或是现钱方式支付工资,不可以商品或是商业票据等别的方式取代;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全额支付工资,定编书面形式工资支付账表并最少储存三年。
三是确立工资清偿义务,推行全线监管。在要求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本上,确立了不具有诚信经营资质的企业招收民工、应用违反规定外派的民工、将工作目标分包等独特情况下的工资清偿义务。要求政府部门项目投资所需资产务必认真落实,不可由施工企业垫付资金基本建设,对托欠农民工工资的地区视状况提醒谈话政府部门和部门负责人,情节恶劣的给与处罚。
四是对于建设工程行业,优化法规。要求工程进度款支付贷款担保、人工服务花费与工程进度款票房分成、工资专用型帐户、实名管理方法、工程总承包企业代发货工资、工资担保金等规章制度。
五是加强监管方式,保证工资支付。确立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限,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能够查寻有关企业金融业帐户及房地产、车子等状况;创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遵纪守法征信系统和托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黑名单两法衔接规章制度,对违背本规章的个人行为设置了相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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