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生态环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知识和内容如下:
沉大勇等15人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定海区码头渔船上非法获取海龟以非法牟利,通过长途运输、客运等方式将红鳖、绿海龟共计236只运往广东汽车托运。卖。其中,2018年10月18日晚,沉大勇名下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扣留海龟2只、赤蠵龟105只,均为第二批。 ——国家级保护动物。
2019年初,舟山市检察院受理了沉大勇等15人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认定存在非法侵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据此前了解,这起刑事案件涉及多方,查获并确认的死海龟达128只,鉴定死亡海龟约400只。舟山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严重复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故分别于同年4月16日和4月18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舟山市检察院及时修复了侵权证据,同时对沉大勇等6人进行了讯问,调取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移明细、车辆进出水单等。跨海大桥、历年舟山海域海龟活动数据等证据,查明侵权人侵权行为涉及海龟的种类和数量。
法院依法发布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沉大勇等15名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653万元以上。各自的侵权范围。庭审中,被告人对收购、运输、销售海龟的侵权事实无异议,
公益诉讼原告针对被告人的抗辩当庭发表意见,辩称本案部分海龟被贩运至广东。虽然他们没有死,但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仍然受到非法侵害,被告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农业部农育发[2002]22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
2019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浙江海洋大学出具的检验鉴定合法有效,检察院根据价值确定生态修复补偿费并无不当。海龟。被告人数也合理;被告人的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人在舟山市媒体公开道歉,并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653万元以上。
【点评与分析】海龟在生物进化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们被称为海洋中的“活化石”。它们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增加了保护手段,增加了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公益保护的效益。
一、舟山“海龟系列案”是检察机关就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向海事法院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讨了海洋资源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和困境,为今后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这一系列案件也有效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传达了损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起到预防和警示公益诉讼的作用,实现“
二、在生物资源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不同于普通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中侵权与损害后果的直接性、即时性相比,在损害生物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具有间接性、渐进性和长期性。 . 购买者、运输者、销售者和直接侵权的渔猎者属于利益共同体,破坏生物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破坏生物资源的共同侵权行为,部分侵权人未受审的,可以对认定的侵权行为事实已查明的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且各侵权人应在其参与的侵权行为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于刑事与民事重叠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独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确定被告人的范围。在证据认定方面,民事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大概率”水平即可。依法在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无证据事实,刑事案件中未认定的事实符合规定的,也应当认定。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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