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子结婚16年得知3个女儿非亲生的具体知识和内容如下:
“女儿不是亲生,妻子告诉丈夫,血缘关系不重要。”江西上饶,男子陈某是个老实人,和妻子结婚十六年,从来没有怀疑过妻子出轨,但女儿大一些后,他发现女儿越来越不像自己,最关键的是,女儿长得也不像妻子,不是亲生的?
陈某有三个孩子,都是女儿,大女儿已经十几岁了,在发现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之前,他也听到过一些闲言碎语,但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是信任,陈某选择了相信妻子,不相信周围是闲言碎语。
然而,女儿大一些后,他不得不面对女儿和自己长得不像的事实,这时,谣言在陈某脑海中浮现,最终,他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到鉴定所去做亲子鉴定。
和别人不一样的是,陈某有三个女儿,他做了三份亲子鉴定。
第一份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和大女儿没有血液关系,陈某虽然早有预料,但拿到结果的时候还在被重重一击,这让他有些喘不过气来,紧接着是第二份鉴定结果,依旧没有血液关系!
陈某要崩溃了,三个女儿中有2个女儿不是自己的,这些年妻子到底出轨了多少次,给自己带了多少绿帽子,夫妻之间最重要的不是信任呢?陈某看第三份鉴定报告时,手都是抖的。
不管结果有多残酷,只能去面对,因为生活还要继续,陈某打开了第三份鉴定报告,他彻底崩溃了,上面写着:没有血缘关系!他养了这么多年的女儿,全都不是自己的。
回到家后,陈某怒气冲冲的找到妻子,把鉴定报告往她身上一扔,质问她,为什么三个女儿都不是我的。万万没想到,陈某妻子非常淡定,像是预演了无数次一样,她对陈某说:“小孩都叫爸爸叫了十几年!”
更让人气愤的是,面对出轨的质疑,妻子丝毫没有觉得惭愧,反而振振有词:“我没觉得我出轨了,血缘关系有那么重要?”
陈某死心了、绝望了,他要和妻子离婚,让人没想到的是,妻子不同意,孩子都叫爸爸叫了十几年了,血液关系有那么重要吗?陈某无法接受妻子的说法,协议离婚不成后,只好到法院起诉。
结果妻子炸毛了,大声呵斥陈某,你做出这样的事情伤害女儿,你跟畜生有什么区别?同时,她还质疑陈某说,我跟你了十几年,你为什么生不了,你不从自身考虑一下吗?
从两人的结婚照来看,陈某年轻的时候,长得也挺帅气的,然而,命运弄人,3个女儿全都不是他的,这绿帽子搁在谁身上,谁都受不了。
从法律上讲,妻子的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出轨生子,更是践踏了陈某的人格尊严,陈某除了起诉离婚,还可以向妻子索赔,要求她支付他抚养女儿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1、《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怎么样才算感情确已破裂呢?
本条规定了5种应该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同居,是指长时间一同生活,而妻子出轨生子,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属于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
2、妻子出轨生子,陈某除了起诉离婚,还可以向妻子索赔。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说的赔偿,需要以离婚为条件,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进行弥补、填平。
3、《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陈某和三个女儿没有血液关系,没有抚养三个女儿的义务。
妻子以欺诈的方式,让陈某抚养的十几年女儿,根据损害填平规则,妻子应当返还陈某这些年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4、《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妻子出轨生子,而且三个女儿都不是陈某的,陈某已经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根据本条规定,陈某可以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通常根据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来确定,损害越严重,赔偿数额越高。
大家觉得,妻子支付多少精神损失费,才能弥补她对陈某造成的伤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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