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附经营范围的问题!据鸭寮街了解到,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2、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3、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4、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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